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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受到诽谤、贬损 亲属获赔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文/韩炜 图/田凤  发布时间:2011-02-18 16:18:35 打印 字号: | |
  案例:某局退休局长老李不久前病逝。还在悲伤中的家人却听到一个谣言:老李因为在职期间多次找“三陪”,因此得了艾滋病才死了。经调查,家人发现谣言是黄某散布的,此谣言已在一些政府机构和百姓中造成恶劣影响。老李的爱人老方得知谣言内容和流传情况后,当场晕了过去,住进了医院。出院后,老方和儿子到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在证据面前,黄某承认是自己造谣,但辩称:“这个事说的是老李,和原告没关系。我不同意赔偿。”法院调解不成,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要求。

  说明: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法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本案黄某传播的谣言,虽然诽谤、贬损的是死者老李,但客观上对老李的妻和子造成了精神痛苦,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老李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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