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获得贷款以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将本公司正在预售的两栋楼抵押给了银行。由于经营不善,虽然房子全部按预定价格售出,公司仍然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银行为了实现抵押权、收回贷款,经与该公司协商,准备公开出售被抵押的所有房子。买房人得知后,纷纷起诉到法院,有的要求判决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归自己所有,有的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支付与购房款等额的赔偿款。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支付与购房款等额的赔偿款。
说明:抵押权是以抵押物作为债务人还债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已经抵押的物品卖给他人,买主的利益具有极大危险。因此在买卖合同缔结时,卖主故意隐瞒抵押事实的,属于重大欺诈。房屋买卖中,类似的重大欺诈还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司法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