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张下班后驾车从市郊某高速公路回家,突然发现前方蹿出一条狗,为了躲狗,小张下意识地向左一打方向盘,结果高速行驶的车飞了出去,并撞伤了路边护栏,小张不幸身亡。小张父母痛不欲生,在得知该公路归某发展公司管理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对高速公路管理不善,导致本不该出现在全封闭高速路上的狗蹿上公路,并进而导致了小张的死亡,要求该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5万元。该公司辩称,狗跑上高速公路属于意外事件,即使要赔,也应该要求狗的主人赔;该公司对小张死亡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狗能够跑进理应全封闭的高速公路,已经证明某发展公司作为道路管理人对道路管理存在瑕疵,对小张的不幸身亡具有明显过时。法院最终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判决某发展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