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叶结婚时,提前一个月预订了婚庆服务,要求婚庆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还包括婚礼摄像。小叶度完蜜月回家,却知:因婚庆服务公司临时找的摄影师不熟悉公司提供的摄像机,录好的婚礼过程全被抹掉了。小叶要求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该公司却只同意返还收取的摄像费。小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婚庆公司赔偿自己精神损失一万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叶的诉讼请求。
说明: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小叶结婚是人生大事,婚礼录像可以认定为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而且一旦毁灭,不可弥补。因此,小叶的赔偿要求合法合理,得到判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