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卫先生前不久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可对方司机拒绝赔偿,还出言不逊。卫先生修好车后,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修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前几项请求都有证据支持,但精神损失费一项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判决支持了前几项赔偿要求,驳回了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般只有自然人,即通常所说的个人,因为诸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才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解释的第四条规定了一种例外,即具有人格象征异议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的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