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北京工作的小黄,去年拿出所有积蓄,在四川老家买了一套商品房,指望着投资获利后再在北京买套房。开发商通知她今年5月底收房,可汶川大地震后,小黄从电视上得知自己买的房子已毁损。在灾后重建开始后,小黄立即联系开发商,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房款,开发商说是不可抗力,房子毁了算小黄倒霉,房款不可能退。小黄只好到当地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返还全部房款。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小黄的诉讼请求。
说明:《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开发商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则应当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购房人仍有责任支付给开发商。如果购房人接到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购房人承担。据此,小黄得到法院支持。
文章出处: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