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乐于助人的沈某见冯某在修自家院墙就主动上去帮忙,冯某也没有推辞。两人边说边干时,沈某手里的一块石头失手掉了下去,竟正好砸在路过的卫大婶身上。两人慌忙下去救人。卫大婶的左腿因此落下了残疾。卫家找上门来,叫他俩赔偿。沈某觉得虽是自己失手砸伤大婶的,但起因在于自己义务为冯某干活,所以自己没义务赔偿。冯某认为谁砸伤的该谁赔,自己肯定是不赔的。卫大婶将二人告到法院, 要求判令二人赔偿自己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5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冯某赔偿卫大婶各项损失33万元。
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帮工人和被帮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沈某即为冯某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 冯某也没有明确拒绝帮工,所以沈某在帮工过程中失手砸伤卫大婶, 应由冯某赔偿卫大婶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