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陈在一个建筑工地干活,高空作业时,由于没有保护措施,一脚踏空,从30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了下来。经及时抢救,保住了性命,但落下了终身残疾,家里为他治疗欠下了巨额债务。小陈向法院起诉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损失50余万元。公司老板认为是小陈自己干活不小心才摔下来,拒绝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赔偿小陈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8万余元。公司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必须说明的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该规定,而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