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沈先生从事服装批发经营,有一天被一个顾客扎成重伤,虽然当时有人报警,警察及时赶到,但案子始终没破。沈先生住院一年多,落下残疾,因治病欠了一堆债务。沈先生认为,是由于商厦没雇保安,也没有安排门卫,治安工作太差,致使凶手从七楼顺利逃跑,要求商厦赔偿损失。商厦认为沈先生不是他们扎伤的,不可能赔偿。沈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商厦赔偿沈先生全部损失。
说明: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沈先生在商厦经营场所内遭受伤害,与商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且商厦未履行安保义务,致使嫌疑人顺利逃脱,对沈先生无法向侵权人直接主张权利存在过错,所以商厦应承担赔偿沈先生损失的责任。在抓住凶手后,商厦可以向凶手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