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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炸坏孩子眼 六邻居连带赔偿28万元
作者:文/韩炜 漫画/田凤  发布时间:2009-11-05 13:38:16 打印 字号: | |
  • 共同造成损失,6邻居连带赔偿原告28万元。
  • 要求在场的6个邻居赔偿30万元。
  • 刚才谁放的鞭炮,炸到孩子眼了!
  案例:春节期间,小蒋带3岁的儿子乐乐到院里放鞭炮,不知从哪儿飞来一个鞭炮,把乐乐的右眼炸伤了,虽及时救治,孩子的右眼还是失明了。小蒋将当天所有在场的六个邻居都起诉到法院,要求邻居们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30余万元。法庭上,邻居们都辩称虽然放鞭炮了,但不是自己把乐乐炸伤的。法院认为: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致残,而且被告都不能证明原告的伤情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判决六个邻居连带赔偿乐乐各项损失28万元。邻居们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说明: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蒋邻居在共同居住的院里放鞭炮,在他们都不能举证排除自己的行为与原告损失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种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责任人也有义务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