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周先生与邻居小杨发生口角,小杨将周先生的肋骨打折两根,在将周先生送到医院住院后,小杨就再没露面。医生通知必须再交费才能进一步治疗时,周先生一家都觉得这钱该小杨拿,尽管医生再三催促,周家人仍没交费。周家人找到小杨,他却说:“有本事,告我去啊。”一个月后,周先生的伤口因严重发炎必须再做一次手术,周先生只好自己拿钱交了费。半年后,周先生起诉,要求判令小杨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计35000元。法院结合证据情况,判决因周先生拒不交费而增加的手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0000元由周先生负担,其他合理损失共计25000元由小杨赔偿。
说明:《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周先生明知不交费将导致自己的损害扩大,仍不交费,有重大过错,对由此增加的损失须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