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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处理结论引纠纷名誉诉讼法院不受理
作者:文/韩炜 漫画/田凤  发布时间:2009-09-03 12:50:27 打印 字号: | |
  • 那个小军欺骗我的感情……
  • 原来他品行如此低下。
  • 单位处分公告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我要起诉。
  • 小军之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
  案件:小军与某同事产生了婚外情,事情暴露后,对方因此离婚,小军却不肯离婚。对方多次寻死觅活,并告到单位领导处。单位调查清楚后,对小军做出了记大过处分。在宣布处分决定的内部公告中,有一句说小军“道德败坏”。其他同事看了公告后,对小军议论纷纷,甚至有人当面抨击其行为和品行。小军愤恨不已,诉至法院,认为单位的处分公告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导致自己在单位的社会评价降低。法院审查后,却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说明: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中,小军与单位之间之所以发生小军所说的名誉权纠纷,是基于他们之间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是平等主体关系。小军提起的这个侵权之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所以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