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黄在京打工期间,卷入一场持械殴斗,受重伤后不治身亡。他的家人处理完后事,即来京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由于小黄的妻子是独生女,小两口以前的生活全靠小黄,小黄和岳父母关系也很好,所以二老也随后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他们的精神损失、今后生活费。法院合并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黄父母、妻子、孩子的合理赔偿请求,却裁定驳回了小黄岳父母的诉讼请求。
说明:要求他人履行赔偿义务,自身应该拥有索赔的权利。义务和权利是对应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小黄被打死、家人要求赔偿的案件,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规定的近亲属指的是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包括岳父母。因小黄对其岳父母并没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所以,小黄的岳父母与这个索赔案件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就没有原告的资格,即他们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只能裁定驳回他们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