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领导被纪委叫去谈话。后来,他辗转得知是方某、袁某向纪委写了检举信。他想方设法得到了这两封信,气得咬牙切齿。方某的信遣词用句尚属平和,只是表述怀疑某领导贪污;袁某写的信却是言辞激烈,不仅仅称某领导为“狗官”、“强盗”、“人渣”,竟然还说他乱伦。
不久,有关某领导的流言就传开了。某领导觉得自己很清白,咽不下这口气,就到法院分别起诉方某、袁某侵犯自己名誉权。法院受理了对袁某的起诉,对方某的起诉却裁定不予受理。
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民有依法检举、控告他人不法行为的权利,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袁某行使该项权利时,显著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并造成了被检举人名誉的不当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所以法院受理了对袁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