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人偶然在一份政府部门内参上看见一封具名人民来信,上面竟然是反映其行贿公务员、偷税漏税问题的。某人十分生气,觉得写信人方某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方某赔礼道歉、为自己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定,方某的信件刊登在政府内参上,因此裁定不予受理。
说明: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侮辱、诽谤,都应该是公然进行的。因此,所谓名誉权受侵害,应该是指受害人的名誉公然受到贬损,其社会评价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降低。方某的信件刊登在政府内参上,并未对社会公开,故不存在某人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名誉因此受到贬损的可能。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