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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对新闻批评应宽容
作者: 文/韩炜 漫画/田凤  发布时间:2009-06-11 11:50:09 打印 字号: | |
  • 她最终没来参加这次公益晚会。
  • 起诉书,这家媒体言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 法院判决驳回。
  案件:某歌星因私人原因未能出席原定参加的公益晚会,遭到了社会舆论的口诛笔伐,有一家媒体的言论还对其用了诸如“没人性”“见利忘义”“认钱不认人”等负面用语。该歌星将此媒体诉至法院,认为该媒体言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判令该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十万元。法院审理后,虽然认定该媒体言论有不当之处,应在今后对自己的行为自律,但判决驳回了某歌星的诉讼请求。

  说明:公众人物对社会具有远大于一般社会成员的影响力,并在一定范围内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正因为如此,必须允许媒体、社会对公众人物进行广泛的、充分的监督,这种监督往往表现为其他社会成员对公众人物评头论足。当然,作为媒体、公众,应当保持一定克制,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这种言论批评的自由。而作为公众人物,对这种言论批评、社会监督应予以一定宽容。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