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某报刊登新闻《学者王某某欺世盗名著作全系剽窃》,王某某亲友、同事、学生见到该新闻后对其投以鄙视目光,学生还要求开除王某某、另派任课老师。王某某愤而向自己住所地甲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要求判令某报社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某报社答辩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报社住所地在乙市,该案应由乙法院管辖,甲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转乙法院管辖。法院审查后,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报社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说明:名誉权案件属于侵权案件,和其他侵权案件一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中的任何一家法院起诉,最先受理的法院拥有管辖权。本案中,侵权行为人是报社,其住所地既是被告所在地,也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但由于其行为对原告的影响更多的是发生在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应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原告王某某选择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