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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公布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损应担责
作者:文/韩炜 漫画/田凤  发布时间:2009-05-07 10:32:26 打印 字号: | |
  • 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 我找到了真爱,抱歉不是你!
  • 即使是事实,你就可以到处宣扬吗?
  案例:许女士与男朋友胥先生相恋多年,眼看即将成婚,胥先生忽然向她宣布自己找到了真爱,当然这个人不是许女士。许女士气急败坏之下,在个人博客上发表了“胥某某的丑恶面目”、“胥某某,今日之陈世美”、“胥某某的变态性习惯”。这些耸人听闻的标题吸引了百万计的点击率,很多网友留言对胥先生进行谩骂。胥先生起诉许女士侵犯名誉权,要求法院判令许女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十万元。法庭上,许女士认为自己那几篇文章说的都是事实。胥先生质问:“是事实,你就可以到处宣扬吗?”法院审理后,认定侵权事实存在,支持了胥先生的诉求,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说明:许多人以为只有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以致损害别人名声的,才叫侵害名誉权;实际上,不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名誉,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即使这些隐私不怎么光明正大。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