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老张与邻居老柳素来不和,总疑心老柳背后散布中伤自己的谣言。日有所思,夜有所梦,这天晚上他梦见老柳当面说他是强盗、无耻小人,气得他当即就醒了。第二天,老张就到法院,起诉老柳侵犯自己名誉权,要求法院判令老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立案法官审查后发现,起诉书上起诉事实部分只写着“我梦中亲自听到老柳辱骂我”,就劝老张撤诉。老张坚决不肯,法官裁定不予受理。老张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裁定。
说明:起诉他人侵犯名誉权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否则法院不会受理。老张起诉老柳,虽然符合其他三个条件,也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但没有具体的侵权事实,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