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钱先生与黄先生合伙买了一辆大货车,交由黄先生跑运输,约定利润四六分成。半年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该大货车撞伤了行人赵先生。交通队认定黄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赵先生诉至法院,除要求肇事汽车交强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外,还要求钱先生与黄先生对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钱先生辩称,虽然自己是车主之一,但并不是直接肇事人,不应该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钱先生也应负连带责任,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说明:本案中,赵先生虽然不是肇事司机,但他从肇事车辆的运营中获利,根据民事活动中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赵先生在车辆正常运营中获利,就应当对车辆导致的他人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