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某单位司机老柳下班后将单位公车开回家,经不住儿子纠缠,把车钥匙交给了儿子小柳。不料,小柳开车把骑自行车的王女士撞残了。交通队认定,小柳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小柳、老柳单位、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55万元。老柳单位辩称,车虽然是单位的,但肇事司机并不是单位职工,单位对事故也无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除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保险责任外,小柳和老柳单位连带赔偿王女士49万余元。
说明:机动车作为一种带有高度危险性的交通工具,其所有人、管理人负有谨慎管理义务,包括不得使机动车控制权落入不能谨慎驾驶人员手中、始终保持机动车良好车况等义务。违反该义务,就属于主观有过错,因此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侵害的,应与直接侵权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老柳单位允许老柳将公车开回家,致使单位以外人员取得车辆控制权,进而发生交通事故,使王女士因此伤残,属于重大管理瑕疵,对王女士伤残负有过错,理应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