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黄先生在京打工时因车祸致残,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多项费用,其中包括被他扶养的父母、岳父母的生活费。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在答辩时均表示:拒绝赔偿黄先生岳父母的生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对其岳父母没有法定扶养义务,故被告抗辩成立,法院予以采信,驳回了黄先生要求对方赔偿其岳父母生活费的此项诉讼请求。
说明:因人身侵害致残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所谓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对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即子女、父母、配偶、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因在法律上岳父母不属于近亲属,就不属于法定被扶养人。所以无论其岳父母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有其他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不负担赔偿受害人扶养岳父母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