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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伤顾客 店主要赔偿
作者:文/韩炜 漫画/田凤  发布时间:2009-01-08 09:21:29 打印 字号: | |
  • 服务员打伤顾客。
  • 我是为饭店利益才打人的。我没让你打人,我不同意赔偿。
  • 因雇员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雇主与雇员连带赔偿。
  • 谢谢您通知我开庭时间。过两天我就出院了。
  案例 某饭店服务员陈某在为顾客上菜时,与顾客发生口角,动手将顾客的肋骨打断了一根。之后,该顾客将陈某和饭店老板吴某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吴某、陈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3万元。在法庭上,服务员陈某辩称自己是为了维护饭店利益才打人的,因此应由老板赔偿。吴某则认为,陈某虽然是为自己工作,但自己并没叫他打人,所以原告不该告他,他也不会同意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吴某和陈某连带赔偿原告有证据支持的损失共计2.5万元。

  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