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清洁工张女士在清扫街道时,被李小姐的车撞上,张女士负伤,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李小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扣留了李小姐的私家车。而后李小姐送张女士就诊,并支付了医疗费。张女士经不住李小姐的苦苦哀求,亲自找交警说情,之后交警将车还给了李小姐。可张女士此后再也联系不到李小姐了,由于伤情未愈,家境窘迫,在东挪西借自行支付了医疗费三千余元后,张女士听从专业人士指点,起诉了肇事汽车的“交强险”承保人——某保险公司。
在法庭审理中,该公司代理人认为,李小姐已就该事故向该公司理赔了交强险项下的医疗费,而且在理赔单上具结写明,“因该事故发生的任何赔偿费用,均与保险公司无关”,因此拒绝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全部请求。
说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保险公司这种法定赔偿义务的相对人,是特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且是承保机动车车上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因此,本案保险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其向被保险人李小姐的理赔,不能免除抵消其对张女士负有的赔偿义务;何况,其向李小姐理赔的医疗费并不是张女士主张的,即使是同一笔医疗费,其仍有义务向张女士支付这笔赔偿款。还要指出的是,李小姐向保险公司做出的具结内容,在法律上相当于李小姐与该保险公司达成的一个合同,而合同的任何约定都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除非第三方自愿接受合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