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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白领北京遇车祸 有权选较高赔偿标准
作者:文/韩炜 漫画/田凤  发布时间:2008-10-16 13:14:43 打印 字号: | |
  • 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各项损失70余万元。
  • ③ 赔偿额过高,事故发生在北京,应以此地标准计算赔偿金。
  • ④ 原告证明深圳人均收入高于北京,有权要求按深圳标准得到赔偿。
  案例:深圳白领小王来京出差,遇车祸致残。因无法与肇事司机就赔偿达成一致,小王将司机、保险公司都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0余万元。司机和保险公司都认为,小王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事故发生在北京,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以北京标准计算,不应以深圳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经常居住地在深圳,且小王提供的国家统计数据表明,深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小王有权要求按照深圳标准得到赔偿。

 说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所谓住所地,是指户籍登记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在监狱、医院以外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王悦